该矿井下开采工程的供水是由井内渗水经沉淀后由地面水池(30m3)经水管送入井内各采掘工作巷和需水点。其水质符合GB5789和TJ36的要求,供水量能够满足井下要求。安装3B33A离心水泵二台,一台生产,一台备用,水泵流量30立方米/时,扬程32m,电机功率为5.5kW,用2寸钢管沿斜井铺设,排至地表30立方米的水池。日排水量60立方米。
矿山供、排水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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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标准、规范 |
现场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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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供水系统 |
矿区生活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GB5749和TJ36的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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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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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的不得供给饮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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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矿山生产、生活用水设施应能满足需要,并有生活饮用水防污染措施。此外,水池容积和管道应考虑 消防的需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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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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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供水系统管网应通达各开拓、采准、回采的中段与作业面,水压、水量能满足湿式凿岩、对爆堆洒水及冲刷巷道粉尘的需要。 |
《采矿设计手册》 |
基本 |
必须结合生活供水设计地面 消防水管系统;同时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 消防水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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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供水管兼做 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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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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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排水系统 |
矿山应有地面和井下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措施。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七)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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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痊1m以上。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采矿设计手册》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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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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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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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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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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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排水设施,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h内排出昼夜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路相同的排水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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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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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仓库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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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