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矿井下开采工程(+210--+140m)设计由黄石市煤炭勘察设计院设计院,图纸字与说明比较齐全。设计开采采用全面采矿法法,平硐斜井联合开拓方案。
矿山开采作业现状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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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标准、规范 |
现场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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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矿方法 |
地下开采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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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设计作业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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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选用的采矿方法必须适合所采矿体(床)的开采技术条件,既经济合理可行,又有保证开采安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采矿设计手册》 |
采矿方法合理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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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准方法选择正确,既能保证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良好的通风条件、采准系统与矿块底部结构简单易行,还能做到工程量小、矿柱矿量小、损失贫化率低,且探采结构合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采矿设计手册》 |
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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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方法构成要素应合理、正确。 |
《采矿设计手册》 |
构成要素合理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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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采矿方法必须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对相应采矿方法的相关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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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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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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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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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凿岩 |
凿岩必须采用湿式作业,井下风动作业,禁止打干眼。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 |
湿式凿岩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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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片帮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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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清理浮石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 职业病防护用品(凿岩接尘人员必须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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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基本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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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孔孔位、方向、倾角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凿岩作业禁止打残眼。 |
《冶金矿山生产技术规程》 |
现场查看、询问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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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破 |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 |
《民爆物品管理条例》28条、32条 |
爆破员持证上岗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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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
《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第29条 |
有专人负责指挥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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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
GB67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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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爆破记录但记录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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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药工作必须遵守GB6722-2003的规定。 |
GB6722-2003 4.10 |
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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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塞工作必须遵守GB6722-2003的规定。 |
GB6722-2003 4.11 |
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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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
GB67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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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用房间有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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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导火线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
GB67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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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次性点火法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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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
GB67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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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要求操作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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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警戒与信号必须符合GB6722-2003的规定。 |
GB67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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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信号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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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矿装破 |
放矿、装矿方式应与所用开采方法、方式相配套,并遵守相应安规定。 |
《采矿设计手册》 |
能遵守相应规定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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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放矿人员要在工作面炮烟吹散,先行检查并处理震动浮石后,才能进行放矿装矿工作。 |
《采矿设计手册》 |
放矿、装矿程序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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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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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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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掘进 |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相应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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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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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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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矿柱和木支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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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相应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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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木未进行防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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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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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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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井巷和硐室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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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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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柱回采与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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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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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留矿法采矿,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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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及时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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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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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度,但不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