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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责任险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6-19 1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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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最大的工伤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集团的主席柯理博士在几年前就受温家宝总理的邀请,在中国开展试点研究,探讨如何通过工伤保险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温总理希望利宝互助保险集团能协助中国做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推动和加强中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国家安监总局主办的“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研讨会上,利宝互助保险集团的彼得S•博斯博士(以下简称博斯博士)选取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将这些国家与中国比较并进行了讨论。博斯博士说,将几个不同地区的保险模式放在一起将更加有说服力,可以比较出各个模式的优劣,同时对于决策者也可以有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各种方案都有不同的优缺点,能达到不同的目标,来确保工伤体系的改善。

  借鉴国外发展经验

  阿根廷是博斯博士给我们介绍的一个重点案例,因为阿根廷确立工伤保险的历史不长,仅仅有10年左右。在这之前该国也有一个旧体制,他们打破旧体制时经历过一番挫折和痛苦,就像中国从2004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所遇到的类似的问题一样。阿根廷也使用商业保险,使用商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的。

  在阿根廷,旧的工伤保险制度因为存在不强制参保、对生产安全几乎没有激励作用、基于过错原则的司法制度等问题,激起了人们的不满情绪。1996年,阿根廷开始进行工伤保险改革。新法规规定以商业化模式运作工伤保险,要求强制参保,工伤保险成为排他性的救济方式,开始在促进安全生产中起到重大作用。

  德国是博斯博士的另外一个研究对象。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德国在建立工伤保险模式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早在1884年,德国政府就通过立法颁布了《德国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为什么一个在当时的经济、政治上都相当保守的政府,会推出这样一部激进的法律?

  这是一个背景广阔的复杂问题。简单的解释是:在当时的德国,劳资关系恶化导致社会不稳定,政府认识到雇主、政府和工人之间的和谐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未来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就能发现,当欧洲许多国家出现社会动荡、游行示威此起彼伏的时候,德国通过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保障极大地降低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正是德国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引起了博斯博士他们的深入关注。

  德国有一个既不是完全商业化,也不是完全政府化的高度自治的组织——雇主同业公会,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以“雇主同业公会”为载体的。企业按所在行业加入相应的雇主同业公会,公会自负盈亏,由成员公司提供资金来源。

  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日本是工业非常发达的国家。日本的保险制度是二战之后,依照欧洲的制度建立。主要是一种集中管理的工伤保险制度,没有一家商业保险参与。

  澳大利亚实行各州独立的保险制度,每个州都是不一样的。澳大利亚的第二大州维多利亚州也是非常工业化的地区。在博斯博士看来,终身赔偿的办法在维多利亚州是非常独特的。这个州还有一个非常独特的特点: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但是由州政府或者其附属机构来进行最终的风险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实际上并不会损失自己的资本,但是为了能有效竞争和保证运作效率,州政府让他们代理。维多利亚州还允许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雇主采用自保的形式。

  像澳大利亚一样,美国是少数几个没有中央体制而是由各州独立运作而形成不同工伤保险模式的国家之一,威斯康辛州被认为是美国比较先进的一个州。与德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正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制度有很多缺陷,威斯康辛州才于1911年率先在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生效的《工伤保险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会发现,虽然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却在沿着大致相似的轨迹发展。都是从最初人们对处理工伤事故的不满,到后来工伤保险制度在很短时间内形成,再到法律的适用范围逐渐拓展。有一点是一致的:为劳动者提供收入保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非常重要。

  新形势需要新保险模式

  1884年之前的德国,一个对于雇主和雇工都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当雇工受伤的时候,他们收到的任何一种雇主方面的赔偿都说明雇主是犯有过失的,所以很多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愿意给予赔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种争议,因为雇主希望把责任推到雇工身上,雇工又要把责任推到雇主身上。所以在那个时候德国人就在想,他们需要的就是一个无责任保险的机制,不需要证明有无责任,也不需要追究责任就能够进行赔偿,这就是无责任保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在德国人设计的这种保险产品当中,雇工利益将得到保障,如果雇工受伤因此误工,从此之后变成部分或全部的残疾,甚至导致了死亡,那么雇工本身和他的遗属就能够不需要任何证明或者法律诉讼,自动获得赔偿。

  这种无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就是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这个险种可以给受伤员工及时的赔偿,同时也免除了雇主有可能会受到的过失指责。另外在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还经常能见到的情况是:工伤保险成为唯一的一种赔偿形式,也就是排他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放弃了对雇主的起诉,反过来,雇主也愿意主动地、快速地对雇员进行赔偿,这样雇主也免受雇员或其家属的法律起诉。

  这种最基本的原理在无责任保险和排他性保险不论在美国、加拿大,还是欧洲的大部分地区,都会见到。在某些国家做了调整,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在中国也会做一些调整。就是说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受伤的员工或其家属既获得赔偿,又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将其雇主告上法庭。

  在中国,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可以追溯到半个世纪之前。1951年,中国颁布了首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中国将职业病纳入保险范围,20世纪80年代之前,国有企业承担着为工伤职工或遗属提供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障的责任。后来虽然也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实践证明,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这些方法是不充分的。新型的经济需要有新的工伤保险模式。

  工伤保险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它们包括了从商业保险到政府保险基金,再到非政府的非营利性基金以及企业自保等不同形式。那么,对于我们中国来说,工伤保险制度应该怎样设计,才能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促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中国从通过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的国际经验中如何受益呢?

  为安全生产保一份险

  通过对世界各国保险制度的介绍,我们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改善不安全的生产环境,可以帮助一个国家实质性地降低职业伤病率,同时只有让不重视安全的企业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通过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才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博斯博士研究认为,应该通过建立详尽的行业分类、使用经验或表定费率厘定法、允许部分企业进行自保、为工伤职工或遗属提供充分的保险待遇、对导致工伤或死亡事故的企业处以罚款等方面措施的实施,来加强保险制度建设。

  安全责任险是促进安全生产与突发事件管理、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引入市场化的风险分摊机制,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责任险,由企业、保险公司共同编织一张避免事故的“保险网”,一方面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效率和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是一种稳定有效的制度安排。

  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公司通过预估赔偿风险,可以制定更为合理和精确的费率。意外事故发生后,各利益关系人可以根据此项法律迅速准确地协商赔偿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国家应对高危行业建立强制保险、在一般行业建立自愿保险,从而促进安全发展,使广大业主、雇员和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轻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压力。

  中国的工伤保险在很多方面都参照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发达国家处于类似于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的时候,同样有过很高的工伤事故率,他们的制度同样不完善,法律的执行也不如今天这样连续一致。他们了解到,有些工伤保险的要素可有效地鼓励人们预防事故的发生。其中大部分要素都进入了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并开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就象其他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一样,中国要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系统、连贯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业介入安全生产领域,是国外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我国还没有成熟的先例。安全责任险的介入能否真正为我们的安全生产保一份险?但愿我国能加快建立安全责任险制度的步伐,让“企业赚钱,职工受罪,政府买单”的现象成为永远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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