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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
| 作者:不详 来源:吉林省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6-9-28 13:5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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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9月26日公布了《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 考核分为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对甲级评价机构实行专项考核,对乙级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对甲、乙级评价机构进行的专题随机性监督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较大事故,或受到举报、投诉的评价机构进行重点专项考核。定期考核是对评价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准资质的评价机构,时间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与下一年度合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合格的,给予办理当年乙级资质证书年审手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评价机构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省安全监管局参与国家总局组织的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国家总局的委托,主持省内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 该办法还对考核的主要内容、安全评价业绩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还将建立评价举报、投诉、申诉和评价机构“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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