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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概况3 |
|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4-25 23:3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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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久全残补助金。这类伤害是最严重的一种类型,工人再也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或其他类型工作。大多数国家对这类情况通常为其终身支付补助金,像年金一样,按月发给。少数国家不对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者发给定期补助金,而是支付一笔相当于几年工资的一次性补助金。
永久全残补助金也是按照伤残者受伤前平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发给。补助金的百分比一般比普通伤残补助金的百分比稍高。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平均收人的66%至75%。但对收人有最高或最低限度。有些国家除了支付永久全残补助金外,还要加一些额外补助金,这是付给因有供养亲属以及因伤残需人护理而另外加发的。如瑞士,支付长期护理补助金为收入的30%;法国对永久伤残需要长期护理的,补助金为残废补助金的40%;意大利对长期护理的补助金为每月49600里拉(约合人民币2636元),每两年调整一次。
医疗补助金:除补助金外,对于伤残工人的补助金还有医疗补助,其主要形式是提供一些医疗服务、安排住院以及伤残人员的康复工作。这些服务基本是免费的。但是,有些国家的免费医疗制度对于医疗期限和医疗费用总数都有一些规定。
遗属补助金:有些国家的工伤保险补助金还包括支付因工死亡的遗属补助金(寡妇鳏夫补助金、孤儿补助金及父母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补助金的标准,一般是按死亡者生前近期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计算,或按其死亡之前实际领取年金的百分比计算。遗孀领取的补助金通常为死亡者平均收入的30--50%,有最高限度。只有父或母的孤儿领取的补助金约为遗孀领取的50%,父母双亡的孤儿领取的补助金约为遗孀的2/3。如意大利,配偶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50%,每个18岁以下的孤儿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20%,父母双亡的孤儿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40%。父母(如无上述亲属)二人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20%。法国的标准是,遗孀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30%,如果遗孀年满55岁或遗孀为伤残者,领取的补助金则为死亡者的50%。未满16岁(失业者17岁,学徒工18岁,残废者20岁)者,死亡者的前两个子女每人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15%,其余子女每人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10%。父母双亡的孤儿,每人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20%。其他供养亲属领取的补助金为死亡者收入的10%。
有些国家仅支付遗属一次性的补助,其数额相当于死亡者一定年数的收入,意大利便是对死亡者亲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管理机构:工伤保险机构的组建取决于该国实行哪一种保险模式。其它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做法,对建立我国的以事故预防、工伤补偿和劳动康复为主要内容的工伤保险体系将是一个启迪。
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的雇主无需保险机构管理或向私人保险机构保险。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国家则由公共机构或保险基金会单独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和支付各项补助金。
德国:承担工伤保险任务的组织分为三类,即工商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农业工伤保险公会和自治性工伤保险公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同业公会)。由于工商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承担着工商产业界的保险,因此,事故及职业病预防和保险支付主要集中在他们身上,其作用是最重要的。该机构的宗旨和任务是,使用一切手段,实现劳动安全(事故预防)和对参加保险人的风险保护(事故补偿)。其工作内容包括:
事故预防:安全制度、条例的制定和发布;成员企业的监督和咨询;对成员企业雇员的教育、宣传和培训;事故致因分析和研究;对安全用品的检验和认证。
事故补偿:经济方面的补偿(工伤休假期间补偿费、恢复期补偿费、工伤赔偿抚恤金、其他必要开支);功能和技能恢复(康复);伤病治疗(医疗康复);职业能力恢复和帮助(再就业培训)。
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以自我管理为特色,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成员企业和雇员分别选举组成的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管理机构有总经理负责,并在理事会监督下运行。经费一般实行自收自支,并根据国家立法建立基金和实行资金调整。保险费率由危险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定期调整,实现收支基本平衡。事故预防费用全部列人开支,部分保险费与企业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挂钩。公会对违反事故预防规定的行为和重大事故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力。对公会偿付或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且复议仍无效时,德国社会法院将负责受理这些案件。
意大利:管理机构是由劳工与社会福利部一起进行一般性监督。真正具体运作的是意大利全国事故保险协会。它通过各省分会管理工伤保险,由三方理事会办理具体事宜。专门保险制度另有基金会自行管理业务。
法国:管理机构是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全面监督工伤保险工作。全国疾病保险基金会管理工伤补助金。另有一个基本疾病基金委员会负责支付补助金。征收保险费是由一个联合征收机构负责。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始于80年代中期,其体系脱胎于旧的企业劳动保险体制,这项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1996年劳动部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来,除天津、上海以外,其余各省、市均开展了工伤保险工作。2002年初,全国已有4300万城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近三年来,年统筹基金约为20亿元左右。目前累计基金结余约为50亿元。但我国与其他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相比,从目前的立法、改革以及做法等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有些国家成功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工伤保险体系完善。事故预防、工伤赔偿和康复一体化。如德国的工伤保险法规是就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预防、赔偿和康复展开的,且每一项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15%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加拿大对事故预防十分重视,每个省都将工伤赔偿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工人赔偿委员会每年安排事故预防的费用占年收取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48%。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和宏观管理;诺沃斯高地亚省则是以15%提取管理费,其中5%作为事故预防经费,交给劳工部职安局具体管理使用。目前,以哥伦比亚省为代表的6个省,工伤赔偿与安全监察融为一体,已将安全监察职责赋予工人赔偿委员会。在2500人中配有200名专职安监员。此外,他们利用工伤保险基金,建立了设备先进的康复中心,供伤员进行心理、生理功能的锻炼,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二是实行保险费用浮动政策。加拿大通过对以事故和赔偿情况为主的综合性的科学评价,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费率上下浮动约为20%左右,最高达30%。企业事故率高于平均值的要受惩罚,事故率越高惩罚越重,反之予以奖励。这种直接的利益驱动机制,特别是这种大的浮动费率幅度,极大地刺激了企业自觉改善劳动条件,以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是重视康复工作,为伤残职工再就业提供帮助。瑞典一家生产微波炉的企业,为了使肌肉骨骼损伤的工人有重返原工作岗位的机会,该厂专门开设了一条康复生产线。这条生产线与其他生产线一样,但它许可工人按照自己的速度工作。工人可以在康复生产线工作6个月,前3个月由国家保险部门支付工资,后3个月由工厂支付。如果受伤工人的状况在6个月中未见改善,则被认为不适合继续工作,企业建议去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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