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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的一些做法 |
| 作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21 10:5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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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服务,构建河南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体系,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组建河南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在国家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河南煤矿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从2002年四月份开始,经过现场调研、方案设计、方案论证、评审、考核、培训、标准制定等近一年多运作,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各检测检验机构从2003年10月份开始了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现将我们在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的一些做法介绍如下:
一、 提高对开展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察,极大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但是,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监察,由于没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往往是凭经验,靠目测,有很大的盲目性,我们认为开展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一)、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否则不得使用;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使用的六类矿用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不得使用;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煤矿井下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对矿用产品出厂前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然而,对安全标志产品进入煤矿井下后在使用中其安全性能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目前却缺乏有效的监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必要开展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加强对在用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后,从体制上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并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了对煤矿矿用产品监督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监察手段还比较落后,监察的形式比较单一,体系还不完善。几年来,国家局虽然为各办事处配备了一批安全监察专项设备,但仅满足于对井下生产作业的环境的监察,对煤矿井下在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察还是个空白,没有必要的检测手段。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的质量和效果,转变现有的监察方式,有必要建立覆盖全省的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充分利用社会上专业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实施对煤矿矿用产品从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使煤矿安全监察更科学、公证、准确。这也是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转变职能,立足事故防范,坚持打主动仗,围绕关口前移搞好安全监察工作“五项创新”的具体体现。
(三)、是煤矿客观生产条件的需要。在煤矿所发生的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的。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生产中因机电设备引发的事故占煤矿事故总数的50%以上。煤炭生产由于受客观自然条件的影响,时刻受到水、火、瓦斯、煤尘、矿压五大灾害的威胁,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恶劣,加之井下许多电气设备常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也远不如地面,其故障与事故率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因此,要求所有在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必须具有可靠、稳定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强制性的检测检验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建立强制性在用安全产品检验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对在用安全产品的经常维护、维修和保养,提高对在用安全产品的管理水平,减少由于在用安全产品引发的安全事故,达到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的目的。
(四)、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求必须加强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在全省工矿企业生产事故中所占比重一直处于首位,事故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煤矿事故多发,除煤炭企业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低等因素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在用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违章使用而造成的。据统计,在煤矿发生的特大事故中有90%是瓦斯爆炸事故,而设备失爆是引发瓦斯爆炸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加强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监督和管理,使由设备原因引发的事故得以有效遏制。
(五)、由于种种原因,煤矿企业普遍存在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老化,带病运转的现象,针对煤矿井下矿用产品运行的现状,也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对在用安全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定期检测,督促企业加强在用安全产品的管理,提高在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减少在用安全产品引发的各类事故。
二、搞好调研摸底工作,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
河南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利用社会现有检测检验机构的力量,本着“扶持、利用、提高”的原则,避免已有检测资源的浪费、闲置,尽快建立起河南省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基于此,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全省煤矿矿用产品生产、维修、检测单位进行调研的通知》(豫煤安技装[2002]36号)文件,于2002年4月份,对全省社会现有18家煤矿矿用产品检测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总体掌握了全省检测检验机构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基本情况如下:
1、 多数检测机构都是依附于所在煤炭企业,作为煤炭企业的内设机构,为本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如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的检测,河南省6个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都设立有这4类设备的检测机构,设在总机厂、检测中心或机电处,业务上由机电部门领导。
2、 开展检测工作时间长,有专业的检测人员队伍,熟悉煤炭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如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河南省共有7家机构,这7家机构在1991年前后就开始了检测工作;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设备,大多从1985年就开始了检测工作。
3、 取得了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如从事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检测的机构,均取得了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有检测规范和收费标准,制定有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制度比较健全。
4、 都配备有相对完善的检测手段,有一定的检测能力和较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多数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地位。
2、 没有取得有关的资质认可,不具备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资格。
3、没有在用产品的检测标准和收费依据。
调研工作的开展,为我们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省检测机构设置的原则及设立方案
根据我省煤矿分布特点,同时考虑能更好为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的宗旨,在检测机构设置上坚持“统一规划、分区设置、提高效能、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从政策上促进各类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的、规范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体系,形成对煤矿矿用产品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进行检测的机制。
结合河南省矿区分布和检测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河南省共组建了19家检测中心及检测站,检测中心及各检测站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按照业务分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组建河南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中心内下设以下机构:钢丝绳、连接装置检测室,负责对全省煤矿用钢丝绳、连接装置进行检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检测室,负责对全省矿井安全监测测系统进行检测。矿井主提升机检测室,负责对全省矿井安全监测测系统进行检测。矿井主通风机检测室,负责对全省乡镇煤矿主通风机进行检测。综合室,对各专业检测室及检测站检测业务进行综合管理。
2、依托社会上已有检测资源组建1个主提升绞车、1个通风机、1个联结装置、1个防爆电器检测站、5个主排水泵、空压机检测站、2个钢丝绳检测站。
3、依托7个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站,组建7个区域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检测站,对区域内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四、关于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的范围(目录)
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是指在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正在使用的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比较大的矿用产品。对在用安全产品的定期安全性检验,有利于保证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由于设备原因引起重大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开展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并不是对所有的在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而是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比较大的在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一般在用安全产品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性较大在用安全产品目录应由国家局、省局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发布。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在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尽量减少检验的品种,减轻企业负担;二是避免因检验品种多对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的影响;三是安全监察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在用安全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危险性较大在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实现安全正常运转,使危险性较大在用安全产品的不安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经过调研和论证,河南省确定了第一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目录如下:
1、煤矿安全仪器仪表;
2、矿井主提升机;
3、矿井主通风机;
4、矿井主排水泵;
5、压风机;
6、煤矿用钢丝绳;
7、连接装置;
8、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爆电器设备。
五、检测检验体系的运作
(一) 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检测检验的行为,确保检测检验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结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 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根据国家局《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等文件,2003年6月份,我们组织了专家评审组,依据GB15481标准,对确定的19家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了现场考评,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7月份又专门听取了各检测机构整改情况汇报,使各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基本上达到了开展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的条件。
(三) 组织内审员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高各检测机构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我们同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合作,组织了第一期河南省检测检验机构内审员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有关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法律法规、GB15481标准、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编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程序及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结束后进行了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内审员资格证。
(四) 编制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规范
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由于没有现成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写了主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主通风机系统检测检验规范、主排水泵系统检测检验规范、压风机检测检验规范、瓦斯传感器检测检验规范、一氧化碳传感器检验规范,于2003年9月份组织各矿务局机电总工程师、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上海、重庆、唐山、北京等甲级检测机构的专家对以上标准进行了论证,目前各标准正在报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五) 做好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宣贯工作
为了提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生产企业对开展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局于2003年10月10日组织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会议,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局(矿)长、机电总工程师、通风处处长、机电处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安全局长、各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人员200多人,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李九成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的召开为河南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六、存在问题
1、没有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目前正与与物价部门联系,制订有关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检测队伍素质较差,需要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统一发证,持证上岗作业。
七、建议
1、 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是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技术装备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个检测检验机构由于刚刚组建,检测装备、检测手段等各个方面还相对落后,建议国家局每年应拿出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和帮助。
2、 国家局应制定统一的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便于各省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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