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着不重复、有特色、重实效的原则,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体制、从业行为、工艺条件、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理顺了监管体制,明确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以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依规监管,市和区县政府综合协调的监管体制;二是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保障条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分别从安全投入、人员配置、岗位要求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明确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制度;四是确保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列支;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现实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为严重的、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创设了部分处罚。
黄兴国市长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始终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要注重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大力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全力维护天津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