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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18 1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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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54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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