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监管监一[2007]167
省安监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整治
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监管局: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揭露出的“黑砖窑事件”,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黑砖窑事件”高度重视,国务院国办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九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见附件1),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相继转发了《国办通知》,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安监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安监部门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的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把这次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确立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于7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局。联系人:高杰;联系电话:87895075。
二、明确职责,认真制订整治措施。这次专项行动时间紧、范围广、要求高,涉及部门较多,工作关联度大。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确定的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细化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重点是小化工、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整治排查。一是要抓好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的情况;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监控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二是要抓好上述场所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的全面排查。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强化监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回头看”,如企业放松管理,安全条件滑坡,要责令限期整改,如已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没有依法领取安全许可证照,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三是要要抓好上述场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分类建档,分级管理,并明确责任,强化整治,及时消除隐患。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合起来,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专项整治、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和农民工
培训结合起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搞好联合执法,扎扎实实推进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要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如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使违法行为得到坚决查处。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把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整治非法用工的有效监督体系。
五、强化宣传、及时沟通情况。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法生产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名单,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切实加强工作调度,注意掌握情况,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局报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于8月20前报省局监管一处。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
2、湖北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